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是什麼?了解申請資格、流程、資助金額及發放安排
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相關安排,其實包含兩大重點:一是「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容許指定綜援長者移居內地仍可領綜援;二是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廣東計劃/福建計劃」,讓合資格長者在兩省領取長生津或生果金。兩者都要求申請人具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及達到指定年齡年期,但條件、金額及是否要通過資產審查各有不同,申請前一定要分清是「綜援跨境養老」還是「生果金/長生津跨境領取」。

什麼是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是社會福利署為指定綜援長者提供的可攜式綜援安排,讓他們長期移居廣東或福建養老期間,仍可按月領取香港綜援金。
核心特點包括:
- 適用對象:已在香港領取綜援、年滿65歲或以上的長者,符合指定居港年期及經濟審查。
- 覆蓋地區:廣東省或福建省內的任何地區,並不限於指定城市或院舍。
- 資助內容:延續原本在港享有的綜援金額(包括基本額、特別津貼等),以港幣結算,按月匯往內地指定銀行帳戶。
- 性質:申請人離港後不再以「香港居住」為綜援條件,但在廣東/福建居住期間仍視為合法綜援受助人。
這個計劃與「廣東計劃/福建計劃」不同,後者是公共福利金(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而本計劃則是綜援,兩者不能混淆。
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申請資格
根據社會福利署及長者資訊平台,申請「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基本身分條件
- 申請人是香港永久居民,並已在本港居住最少7年;
- 年齡65歲或以上;
- 綜援紀錄及經濟狀況
- 在緊接申請日前,已連續領取綜援金最少1年(期間即使曾停止領取,合共不超過10天亦被視為符合要求);
- 已通過綜援計劃的資產及入息審查,確定屬經濟有需要人士。
- 居住及離港安排
- 須預先申報預計離港到廣東或福建長期居住的日期,且離港日期須在申請後3個月內;
- 申請人若現為公屋住戶,離港前必須交回公屋單位或刪除戶籍,即不可以一邊領可攜綜援,一邊保留香港公屋單位。
只要日後仍符合相關規定並留在指定省份居住,即可持續領取綜援金;如長期回港或離開廣東/福建,資格可能被重新審視或終止。
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津貼金額及發放安排
每月綜援金額
綜援長者在參與計劃後,理論上可繼續獲發與留在香港相若的綜援金額,包括:
- 基本生活綜援金(按單身/家庭成員、是否健全或有殘疾而定);
- 特別需要津貼,例如:租金津貼(如合乎條件)、長期病患者津貼等。
以大銀「跨境養老」資訊中整理的示例來看(以2025年水平):
- 單身綜援長者(健全/殘疾程度50%):每月約4,195元;
- 單身嚴重殘疾長者(殘疾程度100%):每月約5,065元;
- 家庭其他成員綜援額會按人數及殘疾情況調整,一般約3,945–4,480元不等。
2026年隨綜援標準金額調整,實際金額以社署最新公布為準,但核心原則是:
「搬去廣東/福建養老,不等於損失綜援水平。」
發放安排
按社會福利署說明,金額發放安排大致如下:
- 以港幣計算的綜援金,每月一筆過匯入內地銀行帳戶(申請人須在廣東/福建當地開戶);
- 匯款日期通常為每月固定日子,類似在香港直接入帳;
- 申請人需確保帳戶有效及無凍結,否則有機會延誤收款。
部分由非政府機構承辦的支援計劃(例如新家園協會提供的跨境養老支援服務),亦會協助申請人處理開戶及後續生活安排。
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執行安排與注意事項
在內地居住與「探親回港」安排
參與計劃後,長者須長期在廣東或福建居住,如長期回港居住,則可能不再符合計劃要求。
不過,計劃容許長者不時回港探親或覆診,只要總體居住地仍在廣東/福建,而回港時間不影響其「主要居地」屬於內地即可。具體容許離境/入境天數,社署會按個案及政策指引判定。
公屋、其他服務及醫療安排
- 公屋:如前所述,申請人如為公屋戶,必須在離港前交回公屋單位或刪除戶籍,不能享有香港公屋同時領可攜綜援。
- 醫療:計劃本身不直接涵蓋內地醫療開支,長者需善用內地醫保或自費;如有醫療需要回港覆診,則相關醫療費用按一般香港居民收費處理。
- 社會服務:部分非政府機構在珠三角或福建設有長者服務站,提供社工支援、轉介及家訪,協助長者適應跨境生活。
注意事項
- 一旦決定參與計劃,再返回香港長期居住時,綜援個案需重新評估,並不保證原狀恢復;
- 若長者在內地居住期間去世,須由家屬或承辦機構向社署通知,以停止發放款項,並處理善後事宜;
- 若發現長者實際並非長期居住廣東/福建,或提供虛假資料,社署有權終止援助及追討不當收取的金額。
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政策優勢與最新動向
政策優勢
從官方及長者服務平台角度來看,這類跨境養老安排有幾項優勢:
- 成本較低:廣東及福建生活成本相對香港低,同一筆綜援金在當地購買力較高,長者生活質素有望提升。
- 空間較大:內地安老院舍或樓宇單位普遍比香港寬敞,有利長者身心健康。
- 減輕本地壓力:協助部份有意北上養老的綜援長者移居內地,有助釋放本地公屋及院舍資源。
最新政策動向
近年政府逐步強化「福利可攜內地」方向,除了綜援長者養老計劃,亦包括:
- 公共福利金下的廣東計劃/福建計劃(長生津及高齡津貼);
- 關愛基金資助的「綜援長者入住廣東院舍試驗計劃」,協助合資格綜援長者入住指定廣東安老院,並提供額外院舍費資助;
- 政府及社福界亦不時檢討跨境服務銜接,例如醫療轉介、院舍監管等。
2026年財政預算案亦重申,會繼續優化跨境養老安排,鼓勵有意北上養老的長者善用相關計劃。
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申請流程
根據社署及多個懶人包,申請「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一般流程如下:
- 向處理綜援個案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 可親身前往、致電,或由家人代為表達意向。
- 預早申報離港安排
- 向職員申報預計離港的日期、前往省份(廣東或福建)及計劃長期居住地點;
- 確保離港日期在申請日起計3個月內。
- 準備及提交文件
- 香港身份證、住址證明;
- 近一年綜援領取紀錄(由社署系統核實);
- 如為公屋住戶,需辦理交回單位或刪除戶籍手續;
- 如預計在內地開戶收款,需預備相關銀行資料。
- 家訪及個案評估
- 社署職員會安排家訪,了解申請人及家庭狀況,並講解計劃詳情及影響;
- 如申請人行動不便,可安排上門或透過電話/郵寄辦理部份手續。
- 批核及離港
- 批核後,社署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申請人須按原定計劃離港,並在廣東/福建辦理收款帳戶等實務安排。
- 往後跟進
- 由社署或承辦服務機構定期聯絡長者,了解其生活情況,必要時協助處理文件及福利相關問題。
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與其他福利可以共享嗎?
與香港本地福利的關係
參與「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後,長者在香港的部分福利安排會有變化:
- 不能同時再領取香港本地綜援(實際上已轉為跨境綜援形式)。
- 如選擇同時申請公共福利金下的「廣東計劃/福建計劃」(高齡津貼/長生津),須注意不得重覆領取相同性質的津貼,社署會按個案調整,避免雙重福利。
- 申請人如仍保留在港某些服務(例如長者醫療券、公立醫院優惠等),實務上使用會較受限制,因其主要居地已轉往內地。
與廣東計劃/福建計劃的分別
- 「綜援長者養老計劃」:針對原本領綜援的長者,讓其在廣東/福建繼續領綜援金;
- 「廣東計劃/福建計劃」:針對年滿65或70歲、符合居港年期的長者,讓其在廣東/福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長生津)或高齡津貼(生果金);需要留意長生津有入息資產審查,高齡津貼則沒有。
兩者可否同時享有,取決於具體福利組合及避免重疊,實務上應由社署個案主任或社工按最新指引為申請人設計最合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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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s://www.1823.gov.hk/tc/faq/what-are-the-eligibility-criteria-of-guangdong-scheme-fujian-scheme-what-is-the-amount-of-assistance-payable
- https://www.swd.gov.hk/gds/
- https://www.swd.gov.hk/tc/pubsvc/socsecu/comprehens/portableco/
-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5/tc/p259a.html
-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panels/ws/papers/ws20251013cb1-1460-3-c.pdf
- https://www.patermater.org/%E5%BB%A3%E6%9D%B1%E8%A8%88%E5%8A%83/
- https://www.news.gov.hk/chi/2025/09/20250930/20250930_150131_734.html
-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60281295/%E6%96%BD%E6%94%BF%E5%A0%B1%E5%91%8A2025-%E8%B5%B4%E7%B2%B5%E9%A4%8A%E8%80%81%E7%B6%9C%E6%8F%B4%E9%95%B7%E8%80%85%E6%AF%8F%E6%9C%88%E5%8F%AF%E7%8D%B2-5000%E8%B3%87%E5%8A%A9-10-1%E8%B5%B7%E7%94%B3%E8%AB%8B
-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9/30/P2025093000245.htm
- https://www.hkhs.com/home/upload/pdf/Chi_V04.01.20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