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是什麼?保險公司為你承保後會自己再買保險?
很多人會問:「保險公司成千上萬張保單,萬一同一時間好多人大額索償,保險公司點解唔會賠到破產?」答案的關鍵,就是「再保險」——簡單來說,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直接面向我們賣保單的是「原保險人」,而原保險人再將部分已承擔的風險轉移給其他專門承接風險的「再保險公司」,透過分散責任,提升自身抗災能力及承保上限。
以下將以淺白角度說明再保險的定義與基本概念,介紹再保險公司在全球保險市場扮演的角色,繼而拆解常見的再保險類型(比例/非比例、合約/臨時)及其實務運作,並總結再保險對保險公司、投保人與整個金融體系的主要功能。 文章最後會簡要談到財務再保險與巨災風險管理等進階應用,讓你對這個「幕後超級保險人」有更立體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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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再保險?誰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
1. 定義與基本概念
多個專業與百科來源對「再保險」(Reinsurance)的定義大致一致:
- 再保險,又稱「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原保險人)將其已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再向另一間保險公司(再保險人)投保的行為;
- 從性質上看,再保險是一份「保險人的保險契約」,目的是分散風險、減低單一公司因大額賠償而面臨財務壓力或破產的機會。
Bowtie 形容得較形象:一般人向保險公司買保險,是在面對疾病、意外、天災等風險時尋求保障;同樣地,保險公司本身也會害怕出現「所有受保人同時索償」的極端情況,因此需要向再保險公司「買保險」,將部分風險轉嫁出去。
2. 原保險人、分出公司與再保險人、分入公司
MBA 智庫與相關文獻將再保險關係中的各方稱呼整理如下:
- 原保險人/直接保險公司:
- 直接面向大眾承保業務,與個人或企業簽訂原保單的公司。
-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 將自己承保的危險責任一部分或全部分出去給其他保險公司者,通常就是原保險人本身。
- 分入公司/再保險人(Reinsurer):
- 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分出風險,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最終投保人簽發保單的公司。
再保險公司常被形容為「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尤其在財產保險(如工廠、船舶、航空、巨災風險)中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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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再保險?對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功能
再保險存在的核心原因,是任何單一保險公司的資本與承保能力始終有限,無法單獨扛起所有風險。
1. 對保險公司的主要功能
保險學及業界文章一般列出以下幾項關鍵功能:
- 分散危險與控制承保責任
- 將超過公司自留限額的保額分出給再保險人,減低單一事故或一系列事故造成巨大虧損的風險。
- 擴大承保能力
- 因再保險協助分 擔部分風險,原保險人可承接金額更大、種類更多的保單(如大型基建、核電站、航空、衛星發射等),提升市場競爭力。
- 平滑損益與穩定經營
- 巨災或異常年度的索償高峰可部分由再保險承擔,減低保險公司盈利波動,提升財務報表穩定性。
- 滿足監管資本與風險管理要求
- 很多地區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資本金與公積金的一定比例,超出部分須辦理再保險;
- 透過再保險分散風險,亦可降低監管資本需求,釋放資本用於新業務發展。
2. 對投保人的好處
雖然再保險的合約主体是保險公司與再保險人,但對最終投保人亦有間接好處:
- 提升賠償能力與安全感:
- 萬一出現黑天鵝事件(如大型地震、颱風、疫症),再保險公司會分擔部分賠償壓力,減少原保險人因無力賠償而破產、甚至需啟動保險保障基金的風險。
- 簡化投保程序:
- 對於巨額風險(如大型工廠、航空公司 fleet),要保人只需與一間保險公司簽約,由該公司再透過再保險將風險分散給多間再保險人,而不必自行分頭投保多間公司。
- 間接穩定保費水平:
- 由於大型賠償的財務衝擊部分由再保險平滑處理,原保險人的保費不至於因個別重大事故而出現極端加價。
再保險的主要類型與運作模式
再保險的分類相當多樣,但實務上常見的幾個維度包括「比例 vs 非比例」、「合約再保 vs 臨時再保」等。
1. 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在比例再保險下,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按預先約定比例分攤保費及賠款。
- 例子:
- A 保險公司承保一份 1,000 萬保額的保單,自留 20%,其餘 80% 透過比例再保險分出給 B 再保險公司;
- 若保費總額為 10 萬元,A 留下 2 萬元,B 得 8 萬元;
- 發生全損 1,000 萬時,A 賠 200 萬,B 賠 800 萬。
比例再保下常見形式包括:
- 準備金分保(Quota Share):不論風險大小,一律按固定比例分保;
- 超額保額分保(Surplus Share):原保險人對每一風險設定自留額,超出部分才按比例分出。
2. 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險通常以「損失額」為基準,只有當損失超過預先約定自負額時,再保險人才開始承擔賠償責任。
常見形式包括:
- 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 例如約定:原保險人自負每宗事故首 100 萬元,100–1,100 萬元由再保險人承擔;若損失為 500 萬元,原保險人賠 100 萬,再保險人賠 400 萬。
- 巨災再保險(Catastrophe XL):
- 針對颱風、地震、洪水等「多宗事故」同時發生的大規模損失,按整體年度損失超過某門檻後,由再保險人分擔超額部分。
非比例再保更像是為保險公司設立「止蝕位」或「再保險自負額」,重點在限制最大損失。
3. 合約再保(Treaty)與臨時再保(Facultative)
- 合約再保:
-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事先簽訂一份合約,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原保險人某類或某組別保單自動按約定方式分保(例如所有家庭火險自動按 30% 分出)。
- 優點是制度化且操作效率高。
- 臨時再保(個別再保):
- 針對單一大型或特定風險逐案協商,例如核電站保險、航空公司 fleet 或巨額工程;
- 再保險人可選擇接受或拒絕個別風險,靈活度較高。
實務上,大部分「日常零售業務」會透過合約再保處理,而較特殊及高風險項目則多採臨時再保。
再保險公司與全球風險網絡
1. 甚麼是再保險公司?
MBA 智庫把再保險公司定義為「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即業務對象主要是保險公司而非一般公眾。
- 再保險公司透過承接各地保險公司分出的風險,形成全球風險分散網絡;
- 內地的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中再)就是一個例子,為國內外產險及壽險提供再保險業務,並在國內再保險市場佔有較高份額。
2. 再保險與監管要求
部分監管規定指出:
-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繳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一定比例(例如 10%),超過部分必須辦理再保險,以確保不會因單一事故拖垮公司;
- 除人壽保險外,部分規章甚至要求每筆保險業務的固定比例(如 20%)必須再保,以進一步分散風險。
這些規定反映,再保險不單是商業選擇,也是維持保險市場穩定及保護投保人利益的制度性工具。
再保險的進階應用:財務再保險與資本管理
在傳統「風險再保」之外,近年亦出現所謂「財務再保險」(Financial Reinsurance),將再保險視為一種資本及財務管理工具。
1. 財務再保險的起源與目的
MBA 智庫指出,財務再保險最初源自美國非壽險市場,用以在自然災害及巨額賠付後為保險公司提供財務支援,降低單一年份大額虧損對公司資本與評級的衝擊。
其後壽險公司亦開始使用財務再保險,用於:
- 轉移投資風險及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 調節原保險人財務狀況,平滑利潤及改善報表;
- 在不直接增資的情況下,通過再保險安排釋放監管資本。
2. 與傳統再保險的差異與爭議
- 傳統再保險重點在「風險轉移」,賠付責任明確;
- 財務再保險則在風險轉移與資本管理之間取得平衡,有時會被批評為「過度財技化」或「美化報表」,因此監管機構逐步加強披露與風險評估要求。
綜合而言,再保險是支撐現代保險業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穩定運行的「幕後基建」。沒有再保險,單一保險公司難以承擔自然災害、全球疫症或大型工業風險,更難在兼顧監管資本與市場競爭的情況下,為數以百萬計投保人提供長期、穩定的保障。對普羅大眾來說,即使平日不會直接與再保險公司接觸,但每一份保單背後,其實都或多或少牽涉再保安排——這正是當重大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仍然「有力賠得起」的關鍵原因。
(註: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保險建議。投保前請詳閱保單條款及產品小冊子,並諮詢持牌保險中介人。)
